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106民初14785号
原告:广州牧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李红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家齐、莫舒淇,分别系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磐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林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牧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磐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牧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牧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24元减半收取计1412元,由原告广州牧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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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林 吉
人民陪审员 王 青
人民陪审员 沈全秀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王茹
书记员陈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