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迪威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甘肃迪威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和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兰州第一分公司;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甘0102民初2231号
原告:甘肃迪威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杜旭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健,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东,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兰州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负责人:徐正巨,任职不详。
被告: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郑怡,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甘肃迪威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兰州第一分公司、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上述二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甘肃迪威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迪威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3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甘肃迪威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宫伟宸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司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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