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迪威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甘肃迪威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和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兰州第一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甘0102民初9417号
原告:甘肃迪威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杜旭昌。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健,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兰州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徐正巨。
被告: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甘肃迪威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兰州第一分公司、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日立案,原告甘肃迪威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自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上海石化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陈 晖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乔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