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981民初691号
原告:甘肃四创水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路1683之1号楼海鸿居然之家120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MA73RQRTX1。
法定代表人:辛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甘肃兴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某,甘肃兴正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玉门经济开发区建设管理委员会,住所地玉门市新市区玉苑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622101013921503X。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管理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该管理委员会经济运行办公室主任。
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受理的原告甘肃四创水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玉门经济开发区建设管理委员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服务费39200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117600元(自2019年12月31日至2021年3月31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用及因本案产生的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5月18日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四创水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四创水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4448元,由原告甘肃四创水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魏红荣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