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四创水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甘肃四创水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924民初51号
原告:甘肃四创水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驻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路1683之1号楼海鸿居然之家1202室-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辛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某,甘肃兴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驻甘肃省酒泉市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红柳湾镇建设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马某,系该局局长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男,汉族,阿克塞县地方公路服务站科员,住甘肃省酒泉是阿克塞县。        
原告甘肃四创水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后,因被告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进行了给付,故原告甘肃四创水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四创水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四创水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75元,减半收取计1037.5元,由原告甘肃四创水利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俊文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杨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