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12民终6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会,黑龙江青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
原审被告青冈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月英,职务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冈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冈县人民法院(2016)黑1223民初3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冈县人民法院(2016)黑1223民初37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青冈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姜再民
审判员 赵 明
审判员 杨晓涵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陆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