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冈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与***、青冈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604民初3840号
原告:***,女,汉族,1972年1月13日出生,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
被告:***,女,汉族,1954年7月2日出生,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
被告:青冈县建筑工程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俊峰系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绥化市青冈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冈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海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郑雪东
书记员徐旭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