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冈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某某与青冈县建筑工程总公司、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604民初5677号
原告:***,女,汉族,1972年1月13日出生,住址:大庆市让胡路区,
被告:青冈县建筑工程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月英,地址:绥化市青冈县。
被告:***,男,汉族,1964年12月30日,住址:现羁押于哈尔滨,
第三人:吴玉玲,女,汉族,1949年9月23日出生,住址:大庆市让胡路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冈县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三人吴玉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冯玉环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郑雪东
书 记 员 郭春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