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绥中法执恢字第13-2号
申请执行人***,现住黑龙江省青冈县。
申请执行人***,现住黑龙江省青冈县。
申请执行人***,现住黑龙江省青冈县。
申请执行人青冈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青冈县青冈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北安市通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黑龙江省北安市通北镇。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北安市通北镇人民政府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12日作出(2001)黑高监民再字第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不服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12执异1号执行裁定书,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在复议审查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撤回复议申请,申请执行人并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理由是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北安市通北镇财政所在中国农业银行北安市通北镇支行×××帐号存款捌拾万元整的冻结。
二、解除对北安市通北镇人民政府在中国农业银行北安市通北镇支行×××帐号存款捌拾万元整的冻结。
二、终结(2001)黑高监民再字第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吕晓龙
审判员*旭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毕成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