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冈县建筑工程总公司

*********北安市通北镇人民政府青冈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黑执复17号
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于维忠,男,汉族,1936年10月26日出生。
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39年2月27日出生,退休干部。
申请复议人(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8月1日出生。
申请执行人:青冈县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青冈县青冈镇。
法定代表人:常凤义,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北安市通北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黑龙江省北安市通北镇。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申请复议人于维忠、***、***因与北安市通北镇人民政府、青冈县建筑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不服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12执异1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在本案审查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复议人于维忠、***、***向本院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于维忠、***、***撤回执行复议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于维忠、***、***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荆长新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武迎春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