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宝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与苏州宝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1183执131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3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句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省句容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苏州宝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苏州宝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1183民初9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价款111万元及利息(以111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95元,由被执行人苏州宝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8年4月3日裁定终结(2017)苏1183执2571号案件的执行。2018年4月16日,申请执行人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控,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2018年4月17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书等执行材料。
二、2018年4月17日、10月9日,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证券、不动产、银行、人民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工商等情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4月17日、10月11日,本院通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工商、地税、车辆等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18年7月3日,本院执行人员去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下落。
四、2018年9月13日,本院委托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房产信息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
五、本案履行情况: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七、2018年9月3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
上述事实,有(2017)苏1183执2571号执行裁定书,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委托执行函,照片,财产查询反馈总表,执行情况告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1183民初9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琴
审判员曾旎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