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宝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与苏州宝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1183民初257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3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句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省句容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苏州宝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苏州宝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1183民初9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苏州宝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蒋士保价款111万元及利息(以111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7395元,由被执行人苏州宝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此款申请执行人已预交本院,被执行人苏州宝带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此款给付申请执行人)。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1183执257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琴
审判员许社民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