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4财保659号
申请人:湖南湘强盛土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潇湘大道中段天马村创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550712993T。
法定代表人:向顽强。
委托代理人:贺丰,湖南民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燕麓教育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岳麓街道西二环一段**办公综合楼**会信用代码:91430104MA4Q7Q8P2J。
法定代表人:聂翔。
申请人湖南湘强盛土木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的财产,并由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保单号:PZPP2043010090000000××××)。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湘强盛土木技术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燕麓教育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万元(若账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13万元,余额方可支取),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燕麓教育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1170元由申请人湖南湘强盛土木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天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陈佳辉
书记员丁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