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103执6469号
申请执行人: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二段**万科金域华府******、商业**214。
法定代表人:李忠于。
被执行人: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一段**v>
法定代表人:蔡典维。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0年9月18日经长沙仲裁委员会审结,该案[2020]长仲裁字第92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263466元,逾期付款利息23376元(以126346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0年6月16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12月9日),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3487元(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计算,自2020年10月9日暂计算至2020年12月9日),并应承担仲裁费、处理费19198元,案件执行费15595元,以上合计1335122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335122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向国雍
审 判 员 荆 钊
审 判 员 李 武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童 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