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奎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浏阳海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奎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81执保1603号
申请人:浏阳海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集里街道办事处礼花路二段105号501户。
法定代表人:陈训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湘江,浏阳市远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二段539号万科金域华府三、四期2栋、3栋、商业B区214。
法定代表人:李忠于。
申请人浏阳海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浏阳海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浏阳海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万元或查封、冻结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左 凌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刘若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