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执保1386号之一
申请人:聊城恒鑫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古楼办事处站前街摩托车商贸城1排3号。
法定代表人:李英夫,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陌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办事处东昌东路财富中心22楼2222室。
法定代表人:田安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长沙鑫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时代阳光大道260号长沙恒大城1-7栋一楼。
法定代表人:刘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长沙奎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二段539号万科金域华府三、四期2栋、3栋、商业B区214。
法定代表人:李忠于,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聊城恒鑫福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陌阡商贸有限公司、长沙鑫霖置业有限公司、长沙奎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聊城恒鑫福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陌阡商贸有限公司、长沙鑫霖置业有限公司、长沙奎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同价值的财产。本院作出(2022)鲁1502民初750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陌阡商贸有限公司、长沙鑫霖置业有限公司、长沙奎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同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220元,由申请人聊城恒鑫福商贸有限公司负但。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肖宝昌
二〇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周 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