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民初1515号
原告:湖南第一师范学院,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1015号。
法定代表人:童小娇,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霄,男,197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系该校教师。
被告: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二段539号万科金域华府三、四期2栋、3栋、商业B区214。
法定代表人:李忠于。
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湖南第一师范学院诉被告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湖南第一师范学院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第一师范学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4378元,减半收取22189元,由原告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承担。
审 判 员 陈 瑾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刘 晗
书 记 员 刘晗(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