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金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金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长沙中民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保 全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湘01执保12号
长沙金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长沙金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长***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长沙金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5834840.1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2019年1月21日,本院依据(2019)湘01民初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长***食品有限公司在本院(2018)湘01执136号执行一案中拍卖款项45834840.14元。上述财产如需续行保全,应当在相应保全措施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续保,逾期申请或不申请,导致该财产因保全期限届满自行解除的,由长沙金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行承担相关法律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该案财产保全以保全完毕方式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