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金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金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82执5295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金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袁国强。
被执行人:***,男,196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
关于申请执行人长沙金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长沙金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款2641859元及逾期利息。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长沙金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财产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证券、车辆信息、互联网银行等情况。2022年9月29日,申请执行人长沙金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的撤回执行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湘0182执5295号案对被执行人***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洪胜
审判员  谢寅斌
审判员  严 曦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 涛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