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金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长沙金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82执恢2208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金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历经铺街道历经铺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申请执行人长沙金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湘0182民初31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长沙金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发起了两次全国法院网络财产查控查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证券、车辆信息、互联网银行等情况,前往宁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前往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信息。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2年10月24日,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申请续冻结,需在冻结到期日前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2023年2月1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3年2月7日,申请执行人长沙金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本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23年2月1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614972.59元及债务利息,尚未执行到位。现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长沙金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严 曦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黄 涛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