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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110执6050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德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七巷68号402室。
法定代表人:王湘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杭州广泽能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龙园路88号3号楼B309室。
法定代表人:陈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汉德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广泽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武汉德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110执60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程留会
审判员王惠兴
审判员余庆伟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吴润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