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7民初6562号
原告:远大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溪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鲲,湖北溪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武汉德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友谊大道999号武钢大厦B座26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远大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德威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远大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远大阀门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远大阀门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远大阀门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洋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况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