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越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08)绍民二初字第1100

 

原告杭州越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凤起路凤起苑17—1—16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禾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禾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绍兴远东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滨海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8年5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杭州越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远东热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沈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诉称:2005年1月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一套交流不间断电源系统(UPS),总价人民币37万元。同时合同第六条结算方式及期限中对“质保金”内容作了明确约定,即质保金10%安装调试运行后一年付清。2005年9月2日经被告代表签字确认,原告已完成该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且一直正常运行。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06年9月3日后支付质量保证金37,000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认欠不付,故起诉要求被告返还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绍兴远东热电有限公司还给原告杭州越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量保金人民37,000元,原告自愿减让2,000元,被告实际应支付35,000元于2008年7月10日付

案件受理725元,半收取36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90元,合753元,由原告553元,被告20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沈 烨

 

 

 

 

二○○八七月十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