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越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杭州越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杭州爱德医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越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杭州爱德医院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7-01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杭下执民字第1675-1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越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爱德医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0032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杭州爱德医院有限公司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杭州爱德医院有限公司的存款190285.5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周波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