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沣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沣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23民初428号
原告:湖南沣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浦街道办事处襄阳居委会临江路(电信局电杆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平,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丹阳街道办事处光荣路社区青年路345号。
负责人:宋维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征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湖南沣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湖南沣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南沣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湖南沣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2.5元,由湖南沣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远量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