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沣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沣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澧县飞翔幼儿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23民初1512号
原告:湖南沣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浦街道办事处襄阳居委会临江路(电信局电杆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战武,湖南中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澧县飞翔幼儿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阳街道桃花滩居委会新河路(澧县气象局东侧200米)。
法定代表人:谭霞晖。
原告湖南沣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澧县飞翔幼儿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原告湖南沣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申请减、缓、免诉讼费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湖南沣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闵海东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晓艳
书 记 员 刘 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