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沣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澧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沣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23民初899号
原告:湖南澧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阳街道办事处澹阳居委会临江路兰江阁。
法定代表人:金波,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小强,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沣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浦街道办事处襄阳居委会临江路(电信局电杆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学忠,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湖南澧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沣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原告湖南澧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湖南澧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动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澧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湖南澧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喻 丹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彭美凤
书 记 员  周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