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沣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澧县中弘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沣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23民初1234号
原告:澧县中弘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澹街道办事处大巷口居委会五组(电排站西100米)。
法定代表人:周**,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继庆,湖南鼎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沣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浦街道办事处襄阳居委会临江路(电信局电杆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杰,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澧县中弘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沣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2年5月5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2022)湘0723民初1235号原告澧县中弘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沣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均系湖南沣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澧县中弘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赊购商品混凝土尾欠货款产生纠纷,前述二案诉讼标的系同一种类,应当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湘0723民初1235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 罗 先 秒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彭  军
书 记 员 任贻秋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