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沣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23执7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澧县。
被执行人:湖南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澧县澧西街道办事处关心居委会澧州路湘北汽配城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沣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澧县澧浦街道办事处襄阳居委会临江路。
法定代表人:颜学忠,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汪春生,男,197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澧县。
被执行人:刘连平,男,196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澧县。
被执行人:李振清,男,1952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澧县。
被执行人:***,男,197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澧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鑫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沣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汪春生、刘连平、李振清、***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湖南沣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本案提出了执行异议,在执行异议审查期间,本院认为该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执行异议不成立的法定情形下,可再次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湘0723执7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章业文
审 判 员  李世支
审 判 员  彭 杰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曹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