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沣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沣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23民初606号
原告:湖南沣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浦街道办事处襄阳居委会临江路(电信局电杆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学忠,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战武,湖南中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枝,澧县澧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湖南沣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沣翔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沣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30万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874000元(截至2021年9月1日);3.确认原告应收230万元建设工程价款可就澧县飞翔幼儿园教学楼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双方就澧县飞翔幼儿园教学楼工程施工各方权利、义务达成一致,被告在合同上加盖澧县飞翔幼儿园公章。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将澧县飞翔幼儿园教学楼工程施工完成。2020年10月18日经澧县住房城乡建设局等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原告将工程交付被告后一直使用至今。2020年10月12日,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270万元。双方约定在2021年4月12日前付清上述工程欠款,逾期不还即按2分支付利息。后被告向原告支付40万元工程款后,拒不支付剩余欠款,以致成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时,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澧县飞翔幼儿园处在筹设阶段,尔后其在工商机构登记名称为澧县飞翔幼儿园有限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三条规定,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澧县飞翔幼儿园系澧县飞翔幼儿园有限公司筹设阶段名称,现公司已成立,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应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担合同责任。澧县飞翔幼儿园有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谭霞辉系澧县飞翔幼儿园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南沣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方 芳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汪依兰
书 记 员  刘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