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沣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湖南沣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案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23执保87号
申请人:**,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玲,北京市京师(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沣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澧县澧浦街道办事处襄阳居委会临江路。
法定代表人:李杰,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沣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湖南大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沣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586468.15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的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为其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沣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586468.15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的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彭雄飞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覃雨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