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天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天云、林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0602民初58号
原告:***,男,197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被告:***,女,197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被告:**,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肇州县。
被告:大庆市天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大庆市萨尔图区城市管理局,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萨政路6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天云、大庆市天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庆市萨尔图区城市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孟祥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