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大庆市天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9)黑0604民初779号民事裁定书执行财产保全。执行过程如下:1、2019年1月29日冻结大庆油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大庆让胡路支行23001669051059604009账号内存款3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2、2019年1月29日查封***、***共同所有的位于大庆市开发区民安路水木华庭4-1-2201室房屋的产权手续,查封期限为一年。3、2019年1月29日查封***、***共同所有的位于大庆市龙凤区龙兴路502号龙凤小镇D-17号楼2单元1103室房屋的产权手续,查封期限为一年。现本案财产保全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黑0604民初779号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