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天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6民终19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石,黑龙江龙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7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永超,黑龙江日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双,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肇州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正,黑龙江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市天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市新区高新路市场街**。
法定代表人:梁忠祥,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华平,黑龙江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庆市萨尔图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萨政路**
负责人:王洪波,职务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小玲,女,198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大庆市萨尔图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法制办主任,住大庆市开发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林双、大庆市天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文公司)、大庆市萨尔图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城管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20)黑0602民初23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涉案经三街道路维修改造及停车位建设工程由城管局发包给天文公司,天文公司转包给***,***转包给林双,林双又将部分工程转包给***施工,现林双与***对***实际施工的工程范围陈述一致,可以由此认定***的施工量及工程造价,再扣除***未施工部分,按照***与林双的约定可以确定***完成部分的工程造价。因此,一审法院以“***所举证据并未充分证明***在案涉经三街道路维修改造及停车位建设工程中所施工的工程量”为由,驳回***的诉讼请求不当,本案应当继续查清***未施工部分的工程造价及承担给付责任的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20)黑0602民初238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38066元退还上诉人***。
审 判 长 王东辉
审 判 员 金 玉
审 判 员 胡明阳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张欣然
书 记 员 王妍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