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天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大庆市天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庆市萨尔图区城市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0602执保42号
申请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天云。
被申请人:大庆市天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大庆市萨尔图区城市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天云、大庆市天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大庆市萨尔图区城市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8)黑0602民初4号民事裁定书执行诉讼中财产保全。执行过程如下: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大庆市天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及履约保证金共计400万元予以扣留,停止支付。扣留期限为三年。现本案保全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黑0602民初4号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谢华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