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元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上诉人鹤岗市元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上诉人鹤岗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04民终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鹤岗市元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东山区。

法定代表人:徐广涛,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怀胜,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文兰,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岗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麓林山。

法定代表人:姜运涛,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兆金,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平,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鹤岗市元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上诉人鹤岗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4民初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审理此案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6)黑0404民初611号民事判决;

本案发回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鹤岗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942.0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鹤岗市元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缓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800.00元不予缴纳。

审判长 任 重

审判员 顾立宏

审判员 高 琳

二〇一八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孙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