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26民初4194号
原告:平阳县超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海西镇北厂村。
法定代表人:薛荣飞,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崇权、刘时俊,浙江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中林地质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南城街道中兴村双坦路****。
法定代表人:张坎。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阳县超亿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中林地质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8月28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要求原告应在接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诉讼费,但原告平阳县超亿混凝土有限公司逾期未缴纳,又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申请。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郑 纯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代书记员 谢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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