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82民初3754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
被告:温州中林地质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永嘉县。
法定代表人:张坎。
被告:***,男,198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余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温州中林地质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温州中林地质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前申请撤回对被告温州中林地质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建辉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费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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