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港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鼎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永港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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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14民初5497号
原告:浙江鼎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镇杨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689967341D。
法定代表人:洪长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宁,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盼盼,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永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杭州空港经济区保税路西侧保税大厦879-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6801594XA。
法定代表人:何国良。
被告:桑凤祥,男,1959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
原告浙江鼎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永港建设有限公司、桑凤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浙江鼎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二被告已经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鼎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鼎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73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鼎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唐伟利
二O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林晖
书记员钟小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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