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港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鼎鼎广告有限公司、浙江永港建设有限公司等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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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5723号
原告:杭州鼎鼎广告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65239307Y,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宝龙城市中心3幢2113室。
法定代表人:王文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裘灿钢,杭州市萧山区萧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永港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6801594XA,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杭州空港经济区保税路西侧保税大厦879-3室。
法定代表人:何国良。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高益、褚汉杰,浙江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来海杉,男,1976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本院在审理杭州鼎鼎广告有限公司与浙江永港建设有限公司、来海杉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杭州鼎鼎广告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浙江永港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杭州鼎鼎广告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浙江永港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鼎鼎广告有限公司撤回对浙江永港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周娆
二O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项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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