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港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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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09民初21658号
原告:***,男,197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被告:浙江永港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6801594XA,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杭州空港经济区保税路西侧保税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国良,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7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高益、褚汉杰,浙江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与浙江永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1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对浙江永港建设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92元,减半收取2296元,由***负担。
审判员金晓璐
二○二二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丁天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