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永港建设有限公司

***与***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区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9民初17644号

原告:***,男,1981年12月9日出生,住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磊平,浙江初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6801594XA,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杭州空港经济区保税路西侧保税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国良,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高益、褚汉杰,浙江志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区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10971135R,住所地,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站前路**iv>

负责人:楼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梦茜,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区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戴永梅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董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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