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741号
原告:***,男,199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滨县。
被告:浙江永港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6801594XA,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空港经济区保税路西侧保税大厦**。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永港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自愿申请撤回对浙江永港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对浙江永港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26元,减半收取363元,由***负担。
审判员 **光
二O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