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104民初4085号
原告:河南博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召陵镇后油**。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口龙润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商水分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商水县城关镇行政路西段。
负责人:***,经理。
原告河南博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口龙润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商水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1月2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河南博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6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博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10元减半收取5955元,保全费4620元,合计10575元,由原告河南博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