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博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博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周口龙润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商水分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104民初4085号 原告:河南博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召陵镇后油**。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口龙润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商水分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商水县城关镇行政路西段。 负责人:***,经理。 原告河南博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口龙润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商水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1月2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河南博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6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博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10元减半收取5955元,保全费4620元,合计10575元,由原告河南博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熙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