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104民初3137号
原告:河南博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召陵镇后油**。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临颍县。
被告:遂平县正兴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遂平县灈阳大道与希望大道交汇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银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博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遂平县正兴达运输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2019年8月27日,原告河南博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博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博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南博奥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