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坤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文安县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唐山坤泽机械设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26民初1641号之一
原告:文安县**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文安县新镇镇政府东侧10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63082014075。
法定代表人:孟奎奎。
被告:唐山坤泽机械设
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南区小岔河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26870399987。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丰南区。
原告文安县**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山坤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2日立案。原告文安县**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唐山坤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自由行使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该权利的行使并不损害社会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文安县**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唐山坤泽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0元减半收取1690元,保全费1370元,共计3060元,由原告文安县**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月民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雪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