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423执56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1月2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清原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男,1967年8月29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清原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抚顺市中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清原镇新村街。
法定代表人:冷伟,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抚顺市中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执行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025.00元,执行费50.00元,共计10075.00元。
2022年4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抚顺市中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财产申报表,并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网络查询、传统查询。
2022年7月11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抚顺市中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经本案先后分别于2022年4月12日、2022年5月10日、2022年7月13日启动网络查询并且线下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抚顺市中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传统查询及调查取证,被执行人名下亦没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人***表示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且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 超
审判员 周明宇
审判员 王 莹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付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