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宁建设有限公司

温州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华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303民初960号

原告:温州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海滨街道小陡村(堤塘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749037753E

法定代表人:张孝斌,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锡楚,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思然,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文溪西路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6741027593W。

法定代表人:傅旭成。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7049元,减半收取3524.5元,由原告温州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谢 力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项 施

书 记 员  章铭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