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303民初960号
原告:温州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海滨街道小陡村(堤塘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3749037753E
法定代表人:张孝斌,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锡楚,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思然,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文溪西路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6741027593W。
法定代表人:傅旭成。
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温州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7049元,减半收取3524.5元,由原告温州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谢 力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项 施
书 记 员 章铭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