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宁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华宁建设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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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726执115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浙江**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文溪西路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6741027593W。
法定代表人:傅旭成。
被执行人:傅旭成,男,1971年11月04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黄文娟,女,1973年0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与浙江**宁建设有限公司、傅旭成、黄文娟(2022)浙0726执115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浙0726民初3214号判决书已于2022年1月24日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后本院于2022年4月13日立案执行,随即向被执行人浙江**宁建设有限公司、傅旭成、黄文娟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等,要求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情况及责令其支付执行款3356157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浙江**宁建设有限公司、傅旭成、黄文娟的不动产、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存款,被执行人傅旭成名下在萧山区宁围街道民和路600号大象国际中心1单元901室、902室有房产此房产已拍卖,在大连市中山区大公街21号3单元30层3号的房产在我院(2021)浙0726执恢997号中查封,被执行人傅旭成名下有×××、×××汽车二辆因此二车使用年限过长价置不高暂不处置,被执行人黄文娟名下在兰山庭院有房产经不动产登记中心查到黄文娟名下在兰山庭院的房产已拍卖,被执行人黄文娟有×××汽车一辆因此车使用年限过长价置不高暂不处置,前往户籍所在地进行实地走访,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宁建设有限公司、傅旭成、黄文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截止目前,被执行人已支付执行款0元。鉴于被执行人浙江**宁建设有限公司、傅旭成、黄文娟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又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对被执行人浙江**宁建设有限公司、傅旭成、黄文娟采取了限制消费等执行措施。对本案采取的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提出异议。
综上,因被执行人浙江**宁建设有限公司、傅旭成、黄文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浙0726执115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明涛
审判员应敏
审判员童美环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胡旭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