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华宁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华宁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726执4038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0年1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执行人浙江**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文溪西路**,组织机构代码:741027593。

法定代表人傅旭成。

被执行人黄文娟,女,1973年6月10日出生,住浦江县。

本院在执行***与浙江**宁建设有限公司、黄文娟(2020)浙0726执4038号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浙0726民特1336号裁定书已于2020年10月21日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后本院于2020年11月04日立案执行,随即向被执行人浙江**宁建设有限公司、黄文娟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等,要求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情况及责令其支付执行款602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浙江**宁建设有限公司、黄文娟的不动产、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并线下到浦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房地产登记情况,查封被执行人浙江**宁建设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浙G9××××梅赛德斯-奔驰汽车一辆和车牌号为浙GY××××江铃牌汽车一辆。截止目前,被执行人已支付执行款0元。鉴于被执行人浙江**宁建设有限公司、黄文娟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又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对被执行人浙江**宁建设有限公司、黄文娟采取了限制消费等执行措施。对本案采取的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综上,因被执行人浙江**宁建设有限公司、黄文娟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浙0726执403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洪辽辽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沈浩然